三嫌犯庭上翻供。通讯员 高志海/摄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3年前,年仅17岁的本市丰台男子李春业,在打了一个20岁的女孩后,怕对方报案,竟残忍地伙同他人将对方杀害焚尸掩埋。3年后,他在另一起案件中主动坦白了此事。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春业在法庭上交代说,2002年3月14日,他在学校时认识的20岁女孩张某带着另一个女孩闵某(死时仅12岁)和他一起吃饭。饭后在他家玩时,张某说他女友的坏话,他就打了张某几个耳光。他“很害怕”张某回家后报案,就想找地方恨恨地暴打张某一顿,教训她一下。他打电话叫同伙郭震,只说去打架,还叫上自己的女友。他们开车将张某、闵某带到卢沟桥永定河一沙坑前,准备暴打两人,后被女友劝阻,未成。于是他将女友送回家。
之后他将张、闵二人塞进后备厢前往永定河沙场,路上还叫上尹国强,并在尹国强处拿上砍刀、镐把。“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他们根本不知道我要去干吗。是我一个人用镐把、砍刀杀的俩被害人,郭震、尹国强就在旁边看着,几天后也是我用汽油焚尸的。”李春业说,以前自己的供述和公诉人指控的都不属实,郭震和尹国强没有犯杀人罪,最多只算包庇。
法庭上,郭震和尹国强的说法和李春业一样。他们都说,事发前,不知道李春业要去杀人,当时他们只是跟着去了现场,但是都没有动手。郭震说:“我只能算是包庇他吧,没有故意杀人。”
但他们在庭上的这些说法却与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供述不同。公诉人在庭上大声宣读了他们的亲笔供词。李春业在亲笔供词上说,他怕张某报案说他打人,就叫来郭震、尹国强,要“杀了她们”。在沙场,他和郭震先让张某和闵某跪在地上,然后就用砍刀、镐把直接向她们的头部、脖子打去,后他们三人一起将张某、闵某的尸体埋在沙坑里。几天后,郭震和他一起用汽油把尸体焚烧并掩埋。
郭震、尹国强也在亲笔供词中陈述了此事。郭震在庭上的翻供还有戏剧性的一幕。他先说自己根本就没打被害人,后又说自己只打了几下被害人的胳膊。他还说自己根本就没有去焚尸现场,当公诉人及法官都要求他说实话,他小声改口说:“去了,但没点火。”这时他的律师表示,郭震先前说没去焚尸的理由是成立的,郭震又立即改口说,自己没去焚尸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李春业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春业在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伙同郭震、尹国强杀人之事。李春业犯杀人罪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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