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日讯 今日,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05年度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在哈市(市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上也有相关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权益,哈市劳动部门结合哈市和县(市)社会保险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出此标准。
除哈市(市区)外,其余的县和县级市城镇也制定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它们分别为2.50元/小时、2.60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确立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用工参保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凭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维权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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