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记者 邓小卫)因挪用公款罪,已被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一名犯罪人员,近半年时间其既未被单位做任何处理,而且目前仍在府谷县两家建筑公司分别担任经理和总经理职务。
城建局职工
缓刑期间身兼两要职
府谷县建筑公司是府谷县城建局下属的一集体企业,2002年建筑公司原主持工作的副经理魏某(城建局职工)被县城建局任命为经理,魏某同时兼任另一家民营企业———府谷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后改任总经理)。此后,魏某一人身兼两职,分别担任两家建筑公司的经理和总经理职务。
2004年5月,魏某因涉嫌贪污被府谷县检察院刑拘,同年6月被逮捕,2005年2月取保候审。3月11日府谷县法院宣判认定,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1年担任府谷县建筑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公司退休职工办理统筹事宜中,将剩余的2.8万余元长时间挪归自己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魏某被判刑后,两家建筑公司都对其职务一直保留。府谷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飞告诉记者,魏出事后一直没有上班,但公司所有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证件上,总经理一栏上仍然是魏某。
榆林市纪委
服刑期不适合留任领导
府谷县建筑公司曾在魏某被判刑后,上报县城建局,认为魏某在服刑期间,不能再担任公司领导职务,但5个多月过去了,城建局一直没有下文,公司还一直在给魏某每月照常做工资表,虽没发钱但在账面上积攒着。
据府谷县城建局主管副局长马治伟讲,当初魏某被抓后,大家怕影响检察机关办案也不敢和他联系。魏某现在也没有什么实权,此事拖了一段时间后,经局领导商量,最迟到今年10月1日前就会对魏某有一个处理决定。
记者就此事从榆林市纪委了解到,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党政机关任命到企业担任领导,其间出现职务犯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当地监察部门还应在行政纪律上给予处分,服刑期间魏某也不适合在领导岗位上继续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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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