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金黔在线讯 9月12日,记者从遵义市有关政法部门获悉,原遵义县煤炭管理局局长赵大武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大武受贿13次共计435.235万元。
受贿从帮忙开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韩忠贵所开办的遵义县高坪镇四面山煤矿经贵州省煤炭厅抽查,被责令永久性关闭。矿主多次找到在遵义县政府工作的表兄帅某,请帅某帮忙做赵的工作,恢复四面山煤矿的生产。2000年11月,帅某找到赵大武讲韩愿拿5万元办这个事,赵欣然答应帮忙。几天后,赵打电话给帅某说事办得差不多了,让帅送钱去。韩托帅付给赵3万元。大约在2002年8月,韩的煤矿恢复了生产。
帮办手续收“辛苦费”
2002年初,北京市金鸡煤炭集团金旺煤矿老板董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在赵的邀请下,董某考察后有意在遵义县投资办煤矿,因为开办煤矿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董与赵商定由赵为董办理煤矿的开采手续,董则付给赵70万元的辛苦费。2002年3月1日,遵义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同意董开办遵义县内宏发煤矿,会后,董付给赵70万元,随后,赵帮忙办理了煤矿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共花去各种费用1.2295万元,其余68.7705万元被赵占为己有。
受贿资金异地开煤矿
据查,赵大武累计收受他人贿赂13笔,共435.235万元。案发前,赵大武将其中的267万元用于投资开办了仁怀市桑树煤矿。案发后,赵的家属代赵退赃56万元,仁怀市桑树煤矿于2002年开办,属个人独资,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该煤矿是赵大武与其姐夫袁某某共同投资开办,其中赵大武投资267万,袁某某投资5万。9月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遵义县煤炭管理局局长赵大武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赵大武在仁怀市桑树煤矿的投资267万元及其按投资比例应得的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法院退交的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118.235万元继续追缴。目前,赵大武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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