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 为了给朋友祝贺生日,竟将一个17岁的女孩当作“礼物”送给朋友,并将该女孩轮奸。昨天,记者在禹州市法院了解到,涉案众人中已有几个被判刑。
经法院查证,2002年6月1日下午,连某伙同席某、韩某(均外逃)等人,乘坐一辆面包车,走到禹州市朱阁乡时,遇到了女孩赵某,几人就将赵某强拉上车。在车上,连某等人给田某打电话说:“今天你过生日,给你送个小妮”,并约定在禹州市褚河乡吴湾村北一河坡处见面。见面后,连某等人将赵某交给田某,在附近一个沙坑内,田某、连某先后将赵某强奸。第三天,赵某脱身后去报案。
2002年6月7日,田某因涉嫌强奸、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因“证据不足”,于200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05年3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禹州市公安局刑拘,因涉嫌强奸罪,4月6日被逮捕。
2003年10月21日,连某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1月1日被逮捕,2004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犯强奸罪,合并原来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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