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谈公务员法中的人事制度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录用、考核等方面规定了公开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公务员法以其明确具体的规范,特别是职务任免、升降和奖励惩戒等规定,让公务员可以看到自己的前途,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本网记者 朱磊
工作稳定、待遇有保障、社会地位高,这是人们对于公务员职位的普遍认识,也是不少人选择当公务员的初衷。但是这一职位到底意味着什么?身为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成为一名公务员需具备哪些条件?这一系列的问题恐怕一般人并不十分了解。作为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于涉及公务员的诸多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日前,记者采访了几位在本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让我们来听听他们是如何看待这部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的。
游劝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高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
尹明君 四川省南部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干部人事制度的飞跃
游劝荣: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神秘色彩”较浓厚,透明度和法制化程度不高。公务员法的实施,将为增加干部人事制度透明度,提高法治化水平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对推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尹明君:公务员法总结和吸收了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同时借鉴了先进的干部管理办法,从而使干部人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实现了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该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
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
游劝荣: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因其具有可预见性,令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以此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公务员法以其明确具体的规范,特别是职务与级别和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等规定,让公务员可以从中看到自己的前途,有利于留住公务员的心,稳定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在录用、职务升降、考核等方面规定了以公开、竞争等为特点,以优胜劣汰为原则的机制。在任用方面,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职务升降方面,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在第四十五条还规定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也可以在本机关通过竞争上岗正式产生。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改变干部人事制度中“论资排辈”的问题,搅活了“一潭死水”,有利于公务员队伍中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高正文:在一些乡级及县级机关流行一句顺口溜:“革命工作几十年,退休还是办事员,工资还是几十元”。在基层,受到本级机关级别的限制,很多公务员一辈子都很难晋升到科级,相应的待遇也就上不去。公务员法中关于职务与级别的规定对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说,绝对是个利好消息。该法合理地区分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以扩大级别功能为切入点,创设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两种途径,使得大批的工作在基层的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的渠道,来得到合理的待遇,对广大基层公务员来讲是很大的激励。
此外,公务员法对于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作了列举,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条款。
层层“关卡”促廉政
游劝荣:公务员法中明确的惩戒乃至处罚规定,为公务员设定了一座座“雷池”,让公务员“临池却步”,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此外,公务员法还完善了任职回避制度,规定了亲属回避、地域回避、执行公务时的回避等制度,为公正执法创造了条件。
尹明君: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法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并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再就业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监督公务员的执法行为,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期待相关条款细化
游劝荣: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警察都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特别关心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队伍的建设问题。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司法官队伍的从业人员素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已经颁布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尽管还需进一步完善,但已经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需注意公务员法与这些法律衔接的问题。司法官队伍建设有其特殊性,不能降低了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
高正文: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此款明确的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现实中,公务员与单位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后,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尚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同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未来制定该法配套法规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采访后记:
出语谨慎,行事小心,这是公务员留给我们的通常印象。面对公务员法这样一部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法律,他们能够做到畅所欲言吗?带着这种顾虑记者走进了公务员群体。幸运的是记者遇到了三位愿意坦诚表达想法的领导同志,对于记者的采访他们欣然接受。从谈话中可以看出,他们对公务员法都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在充分肯定了公务员法出台意义的同时也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相信他们的真知灼见会为今后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这也正是我们所期望的。(责任编辑郑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