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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矿难庭审直击:两名副总指挥首先过堂(图)

宁武7·2矿难庭审直击:两名副总指挥首先过堂(图)
庭审现场

  宁武7·2矿难开审四名重要涉案人出庭

  本报8月13日讯(特约记者靳子荣)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依法开庭公审震惊全国的宁武7·2矿难重要涉案人李天恩、李德生、连玉明、亢存焕4人。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原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矿难指挥部副总指挥、入井人员清查核对组组长、宁武县副县长李德生,身为矿难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在事故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有关责任人提议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并具体策划时,为了减轻责任,逃避国务院直接调查,没有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同意按照虚假死亡人数上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宁武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连玉明、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不正确履行职责,同意贾家堡煤矿接替井违法续建、恢复基建,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以掘代采,非法生产。矿难发生后,被告人连玉明、亢存焕又参与瞒报事故真相,并统一口径,对抗调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二被告人之刑事责任。

  在今日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表示“认可”,但几人均站在自己的立场推卸责任,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予以否认,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束将由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带嫌疑人李天恩到庭。”法槌落下之后,审判长高声宣布。

  9月13日上午,忻州中院法庭,宁武县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原副县长李德生7·2矿难涉嫌滥用职权案开庭。

  高规格的旁听者

  8时15分,记者从太原赶到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门口、院内已聚集了几十人。法庭门口,有头戴钢盔的5位法警把守着。

  记者正准备进入法庭,被告知要想旁听,必须有忻州中院发的旁听证。折到法院办公楼去领旁听证,得到的结果是,前一天中午前就发完了。办证的法官让记者等着,她去协调。等拿到旁听证赶到法庭的时候,已是8时30分,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纪律。旁听席的180个座位坐得满满当当。记者发现后排的座位上坐着很多穿制服的旁听者,凑近一看,全是检察院的。“为什么来了这么多检察官?”记者纳闷地问身旁的一位检察官。他说:“全市13个县检察院的起诉科长都来了。这个案子影响很大,让我们来是观摩学习的。”

  而一位同行则说,前面坐着的很多都是各县的书记、县长等政府官员。负责给记者们领证的那位法官说,按计划庭审之后领导们还要在法庭就7·2矿难有一个会议。看来,这次审判不仅仅是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次刑事审判,也是一次有关人员接受法律教育的活动。

  检方指控滥用职权

  随着审判长“带嫌疑人李天恩到庭”的话音,审判庭的后门打开。宁武县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戴着手铐走进了法庭。他,已没了政府官员常见的“派头”,但看上去并不沮丧。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李天恩沿着过道走上了被告席。

  以此为开端,本案的法庭调查开始了。在对李天恩的法庭调查结束后,他被押到庭外候审。接着,宁武县原副县长李德生被押上了法庭。李德生的精神状态显然要比李天恩差些,但也算不上沮丧。对李德生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李天恩被再次押上法庭。面向庄严的审判席,两名嫌疑人并排坐在了被告席上,留给旁听者的是他们略显肥胖的背影。之后,法庭进行了控辩双方的举证和法庭辩论。

  庭审中,检方指控李天恩、李德生在宁武7·2矿难中涉嫌滥用职权。

  2005年7月2日14时30分左右,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李天恩的弟弟打电话告诉他煤矿出事后,李天恩通知李德生及相关部门人员先期到了现场。宁武县县长赶来后成立了矿难抢险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煤矿办公楼的一个大办公室,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的李天恩和李德生任副总指挥。当晚8时30分左右,下井搜救的忻州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等从井下出来。徐伟明在指挥部汇报情况时,被宁武县煤管局领导以此办公室有20多人太嘈杂为由,叫到了隔壁的小屋。李天恩、李德生随后也都到了小屋。在这间小屋中,徐伟明说井下遇难矿工有30人,并用粉笔画了遇难矿工遗体所在位置。但在随后到大办公室的正式汇报中,徐伟明将死亡人数说成了19人。

  检方指控,当徐伟明在小屋说死亡人数有30人时,李天恩、李德生均在场。从那时起,两被告人已知道死亡人数不是19人,而在徐伟明汇报为19人时,他们却听之任之,默许了这种行为。检方强调,当时李天恩还问了“30人是什么概念”,有人就解释说,30人以上国家查,20人以上省里查,10人以上市里查。之后,有人提议少报,徐伟明就从画图上不断抹去遇难者。

  检方还指控,李天恩、李德生后来负责核查死亡人数的工作,但在已知内蒙古还有17具遇难者遗体后,李天恩与李德生又两次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检方认为,无论是前面的听之任之、默许,还是后来的订立攻守同盟,都是滥用职权,应依法受到追究。

  控辩双方各说各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认可检方的指控。他们说在徐伟明说死亡30人并绘图的时候,他们已离开了那个小屋。当时的30人也不是确定的人数,而是不断变化的。在有了新的线索后,他们也做了调查。查出情况后,也逐步上报了。而在发现了转移到内蒙古的遇难者遗体后,他们向县里领导做了汇报,因此不存在瞒报的事实。

  李天恩的律师还认为,李天恩是县委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党务工作,只管方向,对行政事务并不具体来抓。因此,说李天恩滥用职权主体就是错误的,滥用职权的主体应是政府工作人员。李天恩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当然也并不存在滥用的问题。李天恩是无罪的。检方则认为即使是党务人员,也有行政方面的分工职责,主体没错。

  李德生的律师认为,如果以事实为依据的话,李德生有渎职行为。他在徐伟民汇报死亡19人时,没有阻止,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但这种渎职行为只应受到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的追究。他还认为,如果以法律为准绳的话,李德生是无罪的。他说滥用职权罪是个“口袋罪”,何为滥用职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李德生的行为是不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李德生是无罪的。

  对于李天恩、李德生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及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媒体的广泛报道并不能说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不是恶劣是由事情本身来决定的。检方则指出,隐瞒不报是对生命的藐视,是对大众知情权的侵害。李天恩、李德生瞒报死亡人数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属于后果严重。

  不断敲响的法槌

  控辩持续激烈,每个人似乎都有表达不完的意思。因为下午在同一法庭还有开庭,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敲响法槌,提醒控辩双方节约时间。

  在举证阶段,李天恩的律师要陈述临汾发生的矿难(该矿难确定死亡30人,最后报了8人。相关领导受到起诉后,被判了无罪。)审判长解释说,中国不实行判例制,不能作为证据。但律师却认为此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审判长为此敲响法槌。而当李德生的律师就此案例进一步论述其意义时,审判长又一次敲响了法槌。

  其实,审判长的法槌敲响的不仅仅这几次。每次发言前,审判长总会提醒要言简意赅,而当控辩双方说的时间长时,他就会敲响法槌。尽管这样,庭审还是持续到了将近下午2时30分。而2时30分,已是宁武7·2矿难又一个案子开庭的时间。

  本报记者叶恒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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