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齐6种资料可自办房产证
新快报讯 (记者 廖颖谊)广州市民自办房产证可望更容易,办证所需要的资料更少。去年底由房管部门公示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草案)》经过修改后已提交市人大,且从即日起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将意见于25日前寄到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daixx@rd.gz.cn)。
购房者可单方申请办证
根据现行规定,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确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俗称“小确权”),领取房地产权证。但由于购房者不能自办证,一旦开发商不愿意交齐税款,购房者则难以拿到房产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新建的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和权利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办理。这样“办证难”的问题可有效解决,且可防止发展商借办证的时间差重复抵押贷款。
所需资料大大减少
与现行的办证手续相比,《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明显减少。目前办理房产证的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达30多种,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只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房屋门牌证明6种资料。在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中,按照现行规定需提交17类资料。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只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房地产测绘附图、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6种资料。新建商品房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房地产企业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可并处1000至10000元罚款。房地产企业未申请初始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或者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处以10000元罚款,但因买方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企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就是特别规定了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依照本办法办理,这将大大有利于规范今后地下产权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