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林赟)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竟然制造加工摇头丸达36万粒之多。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个涉嫌贩毒的犯罪团伙,包括陆永康夫妇在内的6名被告人一一过堂。
40岁的陆永康绰号“阿康”,家住广州市越秀区。据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陆永康受老板“哨牙锋”和“阿辉”(均另案处理)的指使,准备试制摇头丸。陆永康先拿来一堆外文资料,让初中水平的妻子李丹华帮忙翻译,并交给妻子20万元,让她购买制毒工具及一批制造摇头丸的原料。其妻就这样被“拖下水”了。
2001年9月上旬,陆永康叫上三名“混江湖”的兄弟在广州市光复北路某住宅开设制毒工场,到同年11月7日,四人已造出摇头丸达36万粒。
11月7日下午,陆永康等人在西华路出售摇头丸给“下家”陈锦池时,被久候的警察人赃并获,缴获摇头丸3000粒。随后,警方在陆永康的7个“窝点”里查出咖啡因等大批药品,并缴获具有杀伤力的手枪1支、子弹27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一审判决:陆永康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也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5年不等。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陆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真正的老板是“阿辉”和“哨牙锋”,陆只是“中间人”,从来就没有亲自参与制毒,并且曾多次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抓获了“哨牙锋”,有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