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11日两天,济南市某大型商场搞起了10年店庆促销活动。这个商场促销的手段是“持尾数为“6”的面值为50元、100元的人民币可以在该商场购买双倍价值的商品”。一时间带“6”的吉祥号大面额人民币全城吃紧,银行营业网点为此忙作一团。(9月14日《青岛早报》)毫无疑问,商场的做法是非法的,因为它无权以“吉祥号”为噱头,抬高人民币的身价制造金融秩序的混乱。
商场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吗?
知道。早在活动开始之前,人民银行济南营管部就找到负责人,希望停止该活动,但商场方面仍如期举行。
明知道自己是在违法却依然我行我素,而且叫也叫不停、刹都刹不住,商场的胆子为何如此之大?答案恐怕只有一个,那就是商场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因此它才敢直视相关法律法规如无物。实际上,类似的事情以前在别的一些商场都曾经发生,但是由于现有法规尚无明确处罚规定,最终只是登报道歉了事。正是有了那几次“成功的经验”,这家商场才会明目张胆地打起了擦边球。
在商品社会里,货币被形象地比喻为“国家的面子”。但是在我们触目所及的范围内,丢“国家面子”的做法不时可见。
对于这些不法商家来说,噱头已经炒足,钞票已经挣够,无论是批评教育、登报道歉或者是罚上几个小钱都难以戳到他们真正的痛处。因此,在加大对此类违法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人民币管理条例》是不是也应该针对这些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打击那些不爱护和正确使用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就应该明确其中所包括的范围,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处罚细则。
这样才能有利于执法者更快、更准、更狠地击中违法者的要害,以惩效尤。中秋佳节即将来临,商家酝酿已久的各类商业炒作行为蓄势待发,希望商家不要总拿“国家面子”做商战噱头,实实在在为消费者着想可能才是竞争的正途。
□赵志疆(河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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