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于森然实习生岳泉熊洁)急救医生不就地抢救,而是将伤者立即抬上车送往医院。伤者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医院是否该负责任?
昨日,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就这样一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孝感市中心医院有过错,赔偿死者家属4.99万元。
去年10月5日晚8时许,孝感学院27岁教师江朝华(武汉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与一朋友在孝感后湖公园散步,突遭两名歹徒持刀抢劫,江被刺伤右大腿倒地,血流不止(去年10月7日本版曾报道)。
其朋友报警后,拨打孝感市中心医院“999”求救,该院救护车随即赶到。伤者送医院急诊科抢救1小时不治身亡(江朝华遇刺一案发生后,孝感警方曾悬赏万元征集线索,目前警方仍在侦办该案)。
病历上载明:江朝华在送急诊科时,担架上有2000毫升血,法医鉴定称江朝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死者家属认为,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不检查不止血就立即搬运伤者,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4.66万元。医院则认为,伤者当时不适宜现场就地抢救,自己无任何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认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检查伤情,也未采取止血措施,不符合医学中的“先止血后包扎,先救治后运送”的院外现场急救原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歹徒的行为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索赔额的30%即4.99万元。
据悉,医院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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