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9日讯
2001年1月4日,海口市龙华区发生一宗杀人碎尸案。
嫌犯陈创新被警方抓获后,供认自己因怀疑朋友王汉贵在与他们打麻将时“出老千”,故在家中杀害进行分尸抛尸。
海口中院一审将陈创新判处死刑。嫌犯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辩称,自己只是帮人抛尸,并没有杀人。省高院二审时将陈创新改判死缓。
死者家属不服,进行上访。上周五,省高院张光琼副院长接访,表示将对该案进行复查。
家属报警儿子失踪
三天后现半截尸体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2001年1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原新华分局接到王汉贵的家属报案,称王汉贵于前一天失踪。据家属提供的情况,时年36岁的王汉贵平时无不良嗜好,此前从未有过整日不回家又不与家人联系的情况。
原新华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1月6日,秀英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长流镇5号公路与1号公路交叉处的下水道中,发现一男性尸体的下半身。经王汉贵的家属辨认,半截尸体为王汉贵的。
警方网上进行通缉
嫌犯在深圳被抓获
警方按死者家属提供的线索,对与王汉贵有来往的朋友、同学都逐个进行排查时,当通知陈创新配合案情排查时,陈创新却约弟弟陈某出逃,一直流窜到外省。警方确定犯罪嫌犯为陈创新兄弟后,在网上进行通缉。2001年2月9日,陈某打电话到海口市公安分局要投案自首,称其帮陈创新典当一辆摩托车后,陈创新约他一起潜逃,在潜逃期间,听陈创新说作了大案,被抓获就要枪毙。
第二日,陈创新在深圳被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在陈创新家阳台的花盆上提取了点状喷溅血迹;经公安部物证检验证实,该血迹与王汉贵之子的相对父权关系的可能性为99.9385%。
嫌犯供认杀人分尸事实
因怀疑死者“出老千”
经审讯,陈创新承认了自己于2001年1月4日将王汉贵骗到自己家中,将其杀害后进行分尸、抛尸,后又把其弟陈某从屯昌召到海口,帮他将王骑的摩托车典当的犯罪事实。
警方通过侦查后发现,陈创新与王汉贵并无深仇大恨,因为同住坡博村,两人经常在一起。但此前同王汉贵一起打麻将时,输了2万元。对此,陈创新一直怀疑是王伙同他人“出老千”。
2001年1月4日上午9时许,陈创新在南航东路一证券营业部门前遇见被害人王汉贵,陈邀王到其家中。11时许,王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陈的家中。闲聊时,因陈指责王以前打麻将时设圈套骗陈钱财,双方发生口角,陈创新遂起杀心。从阳台处拿一铁锤猛击王头部,又拿尼龙绳和铁丝缠勒王的脖子,致王死亡。
事后,陈将王的手机拿到一电器店以380元的价格出售,回家后又将王汉贵尸体拖到卫生间,用买来的消防斧头将王的尸体从腰部砍成两段,用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分装,并驾驶摩托车将装有王汉贵下半身尸体的编织袋,运往长流5号公路与1号公路交叉处进行抛尸。16时许,陈创新与从屯昌赶来的弟弟陈某一起到海口市正信典当行,谎称王汉贵用车抵债,安排陈某将车典当,得款人民币6000元。然后回家将王的上半身尸体抛入另一下水道中。
2月16日11时许,在陈创新的指引下,找到了王的尸体上半截。警方对陈创新家重新进行调查,在卧室的床和衣柜之间的缝纫机上的纸箱中,提取到蓝边尼龙绳,与抛尸现场的捆绑尸块的蓝边尼龙绳为同一整体分割而成。陈创新还对抛弃作案工具、王汉贵物品销赃等地点进行辨认。法医鉴定死者头部多处损伤,推断为钝性凶器打击所致。颈部有铁丝和带状绳子缠绕,深陷入肌肉。
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辩解自己只是抛尸
2001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通过对本案的侦查后,以陈创新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院提起公诉。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2001年11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陈创新当庭否认杀人,称自己只是抛尸。2002年2月7日,该案再次开庭,陈创新的“自己只抛尸未杀人的辩解”被检察官当场驳回。陈创新当时辩称,是一个叫林红的人杀人后让他抛尸,警方及检察机关调查出所谓的林红并不存在,陈创新也不能说出林红的详情。
海口市中院终审经查明后认为,陈创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碎尸、手段残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处陈创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184080元。
嫌犯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改判为死缓
一审宣判后,陈创新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的杀人动机错误,原判认定的证据是被刑讯逼供的,公安机关所作的证据是假的,辨认买、抛作案工具的地点是公安人员安排的,不是自己指认找到的尸体。请求撤销原判。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陈创新的辩护人辩护称,陈创新是因为曾被被害人设圈套骗了2万多元,因此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即杀王汉贵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出庭的检察官则认为,陈创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
海南高院通过审理后认为,陈创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此案中陈创新在庭审时翻供,说只帮林红抛尸,没有杀人,警方暂时无法找到林红,也没有找到陈创新的作案工具;因陈创新称记不清将被害人的手机卖给哪个柜台,故无法追赃。在现场花盆上提取的血迹只是与被害人的儿子进行遗传关系比较,在抛尸的沙井中捞出红色棉毯一套,而陈创新的妻子证实其中的两件棉毯没有丢失。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林红作案。
省高院认为,陈创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陈创新多次供述是林红,让他抛尸,下半身是他和林红去抛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林红作案。将陈创新一审时的死刑判决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者家属向省检申诉
省检不予提起抗诉
死者的大姐王喜凤告诉记者,在海口中院一审宣判陈创新死刑后,陈创新只针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对法院判令他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的民事部分没有异议,故省高院在二审开庭及宣判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到庭。死者家属到宣判一个多月后,才从其他渠道了解到陈创新被改判死缓,认为二审法院采信被告人陈创新翻供供述是林红让他抛尸作为有效证据,是错误的。因为这只是凭陈创新一人所说,没有别的证据来证明是林红杀人,警方及检察院根据陈创新的供述进行侦查后也确实没有找到林红这个人,认定只是陈创新的谎言。
在看到二审判决书后,死者家属口头向省检申诉,随后补送《刑事申诉状》,恳求省检按照法律程序提起抗诉,改判陈创新缓刑为死刑,立即执行。2004年3月18日,省检召开检查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了《陈创新故意杀人案二审判决书审查报告》,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决定不予以提起抗诉。并于2004年10月12日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上称:“经本院审查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处理适当,没有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
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诉
法院送达驳回通知
检察机关决定不进行抗诉后,死者王汉贵家属又向海南省高院提起申诉。他们认定陈创新杀害王汉贵是有预谋的谋财害命,根据判决书上,法院已经查明王汉贵的尸体还在家中时,陈创新就马上将王汉贵的手机拿到义龙路一电器店出售,当天下午又典当王的摩托车,这些赃款都是陈创新占有。再者陈创新杀人碎尸,手段残忍,请求法院改判。
2005年5月8日,省高院向死者家属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因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林红作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判处原审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
省高院接待家属上访
将对案情重新审查
2005年9月16日,死者家属两次上访到省高院,接待其家属上访的省高院张光琼副院长在了解情况后称,将对该案的详细情节重新审查。
死者的大姐王喜凤对记者说,法院在二审时根据陈创新当庭翻供的口供认定不能排除林红作案的可能;检察机关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就当庭宣读了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陈创新所讲的“林红”这个人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的证词,公安局原办案单位在给省高院的回复函中又说暂时无法找到林红。
那么,这宗惨无人道的杀人碎尸案到底是陈创新个人所为还是与林红合伙作案呢?陈创新是否将被改判成死刑呢?如果真有林红参与作案,那林红为何还没有落网呢?本报将继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