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持刀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的果宾武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蔡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果宾武,24岁,北京市房山区农民。3月15日晚上20时左右,果宾武租乘34岁的蔡某驾驶的昌河牌汽车,在行至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小罗峪路口时,持刀抢劫蔡某财物。蔡奋力反抗,果宾武用刀猛刺蔡某的头部、颈部数刀,致蔡某被刺伤左颈部总动脉,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果宾武抢得蔡人民币100余元。2005年3月16日早上7点钟左右,两名村民发现了蔡某的尸体。
在审理过程中,果宾武对其犯罪实事供认不讳。但他辩称,蔡某被抢劫后,下车打他,果宾武为反抗才用刀扎被害人。由于果宾武的辩解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果宾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劫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果宾武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果宾武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果宾武表示不上诉。(王文波 文/图)(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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