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春9月19日电 记者刘亮明报道: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对汉字的规范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被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今后乱用语言文字将受到法律手段的制约。
吉林省人大有关负责同志指出,《条例》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不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现象出台的。当前社会上存在着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滥用外文,其中有的对成语滥用谐音字;一些媒体和公共设施中屡屡出现错别字;一些影视剧语言污染有所发展。大量事实说明,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用语用字环境十分重要和必要。《条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应当规范使用汉字: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同时,《条例》对于乱用语言文字的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将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工商、民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对防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