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活新报》报道昆明三市街出现了一张让人倍觉新奇的出租人广告。广告上称:可租用人,李洪亮,男,39岁……此人可长期廉价出租,也可短期租用。
昨日上午,“出租人”广告挂在三市街一棵树上,李龙光静静地坐在一旁的石凳上,等待有人来“接招”。他要将曾经与他对簿公堂的被告李洪亮“出租”,用李洪亮的劳动力为他获得报酬,但这一桩违法的“生意”最终以失败告终。租人广告悬挂闹市
昨日9时许,李龙光拖着那双并不灵便的腿来到三市街,接着从随身的挂包里取出一张挂历画,再挂到一棵树上,挂历的背面靠闹市。其上就有一幅“出租人”的广告,内容大致为“可租用人李洪亮……此人可长期廉价出租,也可短期租用。”随后他等待在一旁,希望有人来“接招”。6万多元他还不起
李龙光,来自会泽县乐业乡的一位村民;李洪亮是昆明市西山区人,曾是个体户。
采访中,记者发现李龙光随身还携带着两份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是嵩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称,2003年2月18日8时40分,车主李洪亮驾驶一辆大货车从会泽县罗布古镇拉货前往昆明,李龙光作为货主随该车一同前往。途中,李洪亮将车交给副手罗汝昌驾驶,罗系李洪亮雇佣的驾驶员,当该车行至嵩明县境内杨电线K25+700米处时,车辆撞上路边大树,造成李龙光受伤,经鉴定达十级伤残。
经过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洪亮赔付李龙光医疗费、护理费等几项费用75748.47元,扣除李洪亮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4000元,实际上,李洪亮应赔付李龙光61748.47元。
2004年4月6日,李龙光向嵩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龙光称,期间李洪亮只交了部分赔付款到法院,至今还差一部分赔付款。让他打工挣钱赔我
李龙光说:“我现在无法工作,连睡觉的姿势都是跪着,以减轻病痛的折磨,所以生活困难。”李龙光说,前期的治疗就让他债台高筑,现在后期治疗根本没有跟上。
李龙光称,他现在找到了李洪亮,但李洪亮无钱赔付。为拿回这笔赔付款,于是他就出此下策———贴“出租人”广告。李龙光说,他此举是为李洪亮找个单位,让李洪亮去打工挣钱,靠获得的报酬来偿还他的赔付款,直到付清为止,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雇佣。
李龙光贴出这则广告不到两小时,其行为被赶来的民警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