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强奸犯”被无罪释放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9月19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轰动全国的武威“乡村干部轮奸农妇案”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否定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强奸”定性,认定为猥亵。法庭据此判处该案主犯、凉州区谢河乡原计生站站长王炳琪13年有期徒刑,其余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5年-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唯一的女被告赵桂花无罪释放。
该案审判人员告诉记者,改判的主要依据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炳琪等6被告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刑法》中有关条款,其中5被告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方面,均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案件回放
“乡村干部轮奸农妇案”始末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接到该区谢河乡农村少妇严琴(化名)的报案,称自己于当年10月31日遭到本乡计生站站长王炳琪、乡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樊义学、乡政府司机赵永胜、本村村长谢金寿和本村村民石生海5人的轮番强奸,谢金寿的妻子赵桂花多次看见自己被强奸但没有制止。凉州区公安局于2001年11月22日将上述6人抓捕归案。
石生海在第一次审讯中称赵永胜、王炳琪强奸了严琴;王炳琪交代称4人强奸了严琴;赵永胜先承认自己等4人强奸,但11月23日将全部强奸事实推翻;樊义学称没人奸污过严琴。严琴为公安部门提供了两枚纽扣和一支钢笔作为证据,公安部门据此认为集体强奸案成立。
2002年4月23日,该案在武威市第一次开庭审理。6被告在庭上集体翻供,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在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
2002年8月12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办案刑警在法庭上认为没有在预审阶段对被告采取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被法庭采信。
2002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被告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主犯王炳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各被告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被告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7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久,检察机关再次以涉嫌强奸罪对6被告提起公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认为:6被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
法院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王炳琪、赵永胜、石生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从重惩处。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报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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