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
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30%。《草案》提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法。但是,招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向民办学校滥收费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坐交通工具、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或者本省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每年2月至5月定为禁渔期
《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提出:(一)省内跨地(州、市)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二)跨县(市、区)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三)县(市、区)内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为了合理开发渔业资源,《草案》提出,我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此外,《草案》还提出,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按单位职工总数的1.5%吸纳残疾人就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者由其委托的部门代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减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算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5‰的滞纳金。该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