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公安厅正在积极争取重新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广东省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达一定面积的,可同时迁入户口。
所谓户籍无非是对常住人口进行登记,而购房者一般都会在购买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因而符合当前户籍政策的准入规定。所以,即便是在当前户籍制度框架中,给予购房者户籍登记亦属当然。
从另一层面讲,如果不给予购房者户籍登记,购房者就要不得已办理暂住证;而让购房者长期“暂住”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子里,不但滑稽与荒谬,且是对人性与人道主义的嘲讽,因而明智的政府不作为。而像广东这样打算给予购房者户籍登记,表明政府已趋向于注重户籍政策的人性化含量。
从人的义务与权利对等出发,也不应不给予购房者户籍登记。一个人长期在某城市居住,就要长期向该市财政纳税,那么政府也就应当通过给予户籍登记回报其以公共福利。购房者长期定居就是常年为当地财政作贡献,那么地方财政也就不应将其排斥在公共福利享受者之外,否则,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实际就构成对于购房者权益的侵犯。
而实施购房入户政策的城市其实也是该政策的受惠者。
首先,城市能够通过该政策增加房地产销售,并由此带动经济的发展;其次,城市还能从房屋买卖中获取税收,并用于城市建设及增进公共福利;另外,购房入户政策还能吸引来大量人才。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之本,但一些地方关闭购房入户登记关口,无疑也堵死了现今有限的户口迁入渠道。
当然,从人的权利角度而言,实现自由迁徙、自由落户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我们盼望购房入户政策能成为公民实现自由迁徙权益的桥梁,为公民自由迁徙权的最终实现唱响前奏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