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今年将完成五道“考题”:侦破命案绝对数要超过当地2005年的发案数;命案发案数保持在省综治办提出的范围内;平均百名警察抓获外省市逃犯2.5人以上;今年以前的网上杀人逃犯实现同比减少;提起公诉的数量要超过前3年的平均数。此外,公安“一把手”还有附加测试,对“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前五名的公安局长,每人将获得20万元奖金,而排名最末的公安“一把手”,视情况将可能被停止局长职务。
这系列相当苛刻的“考题”,对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有其不可估量的意义。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之后,该不该给予如此重奖?。基层公安局长是否就仅仅是为了拿到奖金而答好“考题”?这两个问题暂且不说。这里只是要说:公安局长在“不获重奖,即获重惩”的压力下,又会不会干出诸如虚报虚夸、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之类的执法恶事呢?
笔者的这个疑虑,绝非凭空设想。近年陆续爆发出来的多起惊天冤案,很多都跟曾经所谓的“命案必破”、“破案有奖”等部门政策有关。正是因为上级发出限期破案命令,正是因为办案单位及其人员对破案的“急于求成”,导致一些人不惜使用违法手段,迫使无辜者“就范”!而现在辽宁省公安部门的这场“考试”所面临的结果,就远比“邀功请赏”动机复杂得多——你公安局长可以不争高额奖金,却不得不为保住自己的“位置”而竭尽全力。而侦察破案的期限与结果,以及控制命案发生的状况,往往都不是以某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某些为保住自己“位置”的公安局长,就很可能或者弄虚作假,或者枉法“答题”。
诚然,开展这么一场“公安工作考试”,意在通过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效能,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树立公安部门有所作为的形象;但这种“考试”的弊端,也是明显存在的。因而,在采取多种手段激发执法效能的同时,更应警惕很可能“伴生”的执法丑恶。如果有的人,迫于任务压力又想保住头顶乌纱,在“考试”中大做手脚,就必将殃及无辜,损害法律尊严,导致“考试”的预期结果适得其反。笔者就以为,当“考题”发出后,不能简单地看基层达到了多少工作指标,而主要应调动各方面力量实施强化“监考”:看他们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看他们辉煌成绩的背面,是否潜藏着弄虚作假、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不法勾当。
若真有人在这场“考试”的重压下,为完成上级规定的“硬任务”而做出了瞒天过海的违法勾当,笔者以为,这其实跟上级政策的“逼良为娼”有极大关系。而要避免可能发生的“迫不得已”现象,对基层公安工作的严格监督,就应该作为确保这场“考试”成功的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