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9月20日电 记者申琳报道:9月14日,南京市交警拦下一辆交通违法小客车。经查询,小客车竟有111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责任人将面临2万余元的大罚单。江苏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已经一个多月,为何还会发生此类事件?
记者从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这辆车号为苏A/D1773的长安面包车自2003年12月登记上牌以来,共有111次违法记录,其中有108次闯信号违法,2次违反禁令标志,1次违法停车。这辆车主要由车主雇用的司机驾驶。
为什么警方没有向车主及时告知呢?南京市交管部门解释说,这些违法行为都发生在执法告知制度实行前。在今年8月1日开始实行执法告知制度之前,南京市交警机动大队就对所有车辆的电子监控信息进行筛选,发现这辆车有110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机动大队民警调查了车主信息,但根据车主留下的电话与之联系时,一直无法打通电话。民警又上门通报交通违法情况,也没有找到车辆及车主。
南京市交管部门还说,根据江苏公安机关执法告知制度的规定,闯红灯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故意行为,不符合执法告知的条件,不在执法告知范围之内。
111次交通违法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在当地引发了热议。有人将其与北京的“杜宝良事件”相提并论,认为违法行为积累了如此之多,车主才得知情况,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目前的交通执法存在问题。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应引起交管部门的重视。
还有人对执法告知制度提出疑问。一些机动车驾驶员认为:执法告知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方便群众实行的人性化管理,为什么像闯红灯这样常见的违法行为却不在执法告知范围之内?
也有人认为南京交管部门的执法并不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元伯说,这辆车的车主显然不懂法,因为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出现如此多的交通违法记录,很显然车主没有及时做应当做的事,也缺乏对驾驶员的监管。闯红灯这类交通违法属于故意行为,有关责任人应该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11次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只能说明现有交通执法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不能等同于执法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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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从今年8月1日起实行六项执法告知服务———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计12分告知;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驾驶证审验、换发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逾期告知;机动车辆临界报废告知;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1日 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