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5年5月20日,我们公司参加上海大世界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四日游,我在游玩旅行社指定景点推荐的项目时严重受伤,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无果。我想通过贵报呼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读者 徐晓萍
【调查附记】
乘摩托艇腰椎骨折
接信后,记者联系了徐晓萍读者。2005年5月21日上午,她按游程计划来到三亚蜈支洲岛,参加当地旅行社推荐的“蓝色旅游”项目——海上摩托艇。
徐女士说,乘坐摩托艇之前,教练从来没交待过注意事项,上了摩托艇,他一声不吭就快速开走了。由于途中风浪较大以及摩托艇本身的强烈颠簸造成了她腰椎骨折,急救人员认为是普通扭伤,所以没有及时救治。后来徐女士实在难忍疼痛,强烈要求送医院救治,结果被三亚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了一段时间,徐女士乘飞机(担架位)回沪进一步治疗。
巨额医疗费谁承担
徐女士在上海的第一阶段医疗费已用去15万元左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不能负重和剧烈转动,为此她提出赔偿要求。三亚经营方表示已为游客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们只按保险规定承担不超过1万元的医药费。对于徐女士提出的治疗费及飞机票(包括担架位费用)、护工费和误工损失等赔偿要求,他们不予接受。
记者又联系了上海大世界旅行社,接待人员称:“海上摩托艇是自费项目,是自发参加的,徐女士本身年龄偏大(实际为46岁),根据自身状况应该知道不能参加这类项目。意外发生后,我们先是联系飞机将徐女士送回上海,然后又派人去慰问她,并向她表示会积极与保险公司和三亚经营者联系。如果徐女士对赔偿有意见,可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次事故咨询了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华主任。他表示,这次事故,徐女士应向上海大世界旅行社争取自己的权益。在旅客没有违反旅行社安排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对旅客的安全负责,有责任提醒应该注意的事项。如果是推荐项目,旅行社有义务保证旅客安全。出现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民事和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旅客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审查签约主体(包括旅游社和保险公司),明确保险事项,维护自身权益。
实习生 陈辉 本报记者 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