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精神抚慰金6万元、小孩生育费抚养费2万元、彩礼9000元……公堂之上,30岁的贺军作为原告,向妻子开出了一系列的“离婚价码”,由此开始了一轮轮的口舌之战。而这一切的起因是,贺军发现女儿非己所出。
2000年,25岁的浦口人贺军与小自己2岁的王霞结下良缘。2004年2月,王霞生下女儿,取名菲菲,一家人开开心心,呵护小宝贝。今年初,贺军在王霞打工处发现一封情书,对妻子的忠贞产生怀疑,随即自行委托亲子鉴定,证实自己不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当他拿着鉴定结论怒气冲冲去质问王霞,王霞却显得异常平静:“是的”,她边点头边认可。真相大白,2005年5月31日,贺军起诉到浦口区法院,除要求与王霞离婚、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诉请王霞支付菲菲生育费及抚养费2万元、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6万元。
尽管王霞承认对丈夫不忠,但她也向法官诉苦,这不幸的根源是贺军性功能障碍,自己和贺军母亲都陪同他去医院看过,只是没有效果。对此,贺军一方予以否认,称一来王霞不能出具相应的证据,二来双方的性生活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也不能成为王霞同他人生孩子的理由。对于贺军的“离婚价码”,王霞说,同意离婚,财产必须均分,其他请求都不同意。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
贺军的诉求究竟在不在理,昨天法官逐一向记者说明了观点。首先是精神赔偿,虽然贺军没能举证出与王霞具体同居的某人,但王霞写给婚外异性的情书、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严重的过错,且她自己并未否认出轨。而贺军忽闻精心抚养的女儿并非己出,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其精神索赔法庭予以支持。其次,菲菲是王霞与他人所生之女,与贺军的关系既不是父女关系也不能等同于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贺军没有法律义务为孩子的出生及抚养费用买单。因此,法庭认为这些费用应由王霞的个人财产支付。至于贺军作为这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多分,法官说“不”,因为贺军已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得到财产上的补偿,而王霞的过错不属于婚姻法中明确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近日,法庭判决二人离婚,菲菲由王霞抚养,王霞赔偿贺军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给付小孩生育费用1671元、给付抚养费2000元,此外,双方的共同财产均分,债务则共同偿还。(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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