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魏黎明 通讯员任宣) 汕头一部地方法规中近半条文涉及罚款。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时,有委员当庭直呼:法不等于罚,管理条例切莫变成了“处罚条例”。
委员质疑近半条例涉及罚款
该《条例》由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全文共66条,针对城市中主要出现的一些卫生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罚则主要针对个人、商家、企业和单位等的行为,处罚金额从50元~5万元不等。例如,随地吐痰、便溺,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等,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谢文霖委员发言直称该《条例》罚则太多:“一共有31条涉及到罚款,看得我都懵了!”他认为,法不等于罚,管理条例成了处罚条例,似乎有点不妥。他的观点得到众多委员的认同,还有委员认为,罚款太多,表明管理水平不高。也有委员持不同意见,黄三和委员表示,香港、新加坡就对违反卫生条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效果很好。他认为,汕头这一《条例》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是跟国际接轨的做法。
该条例与省规定不抵触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解释说,《条例》没有采取通常的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而是将涉及处罚内容的条款分别设置在相关违法行为之后,使其一一对应,这主要是利于广大群众理解法规和自觉遵守,同时也利于执法人员更准确地把握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孟昱作审查报告时表示,该《条例》在罚款幅度方面与《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数处不一致的地方。考虑到《规定》是1993年通过的,距今已12年,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属于城市管理的事项,由汕头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较为适当。法制委员会就此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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