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粤纪宣 记者/贺信)省国资委党群工作处处长李肇祥涉嫌利用其原担任省直单位扶贫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侵吞扶贫款人民币21.9万元,收受他人送的礼金人民币14.1万元、港币5000元。 省纪委、省直纪工委联合调查组日前对李肇祥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省纪委决定,给予李肇祥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肇祥,1985年7月至2004年5月在省委组织部工作,历任企事业组织处副处级组织员、副处长、组织处调研员,期间于1993年2月至1995年2月抽调到省直单位扶贫办公室(前为省直单位扶贫工作联络组)任副主任,2004年6月至案发前任省国资委党群工作处处长兼机关临时党委副书记。
现已查明,1993年3月,身为省直单位扶贫工作联络组副组长的李肇祥,以省直扶贫联络组的名义,向台山市委主要领导打招呼,要求该市捐助扶贫款,获得汇款20万元,李肇祥通过该局计财处出纳周某两次取出现金共10万元,将其中5万元交给省扶贫联络组用于购买办公用品、接待经费及发放补贴等,2000元送给周某作为酬金,其余4.8万元占为己有。同年4月30日和6月3日,李肇祥通过周某,先后两次将10万元借给省驻连县扶贫工作组用于扶贫项目。1994年1月14日,连县扶贫工作组副组长魏某还款5万元给李肇祥。李肇祥将此款交给省直扶贫联络组,用于发放补贴、加班费及接待开支等。1996年7月,经李肇祥多次催促,魏某将另外5万元汇到李肇祥指定的账上,李肇祥将此款据为己有。
1993年7月,李肇祥再次要求台山市捐助扶贫款,获得10万元汇款。随后,李肇祥与省驻连平县扶贫工作组组长曾某商定,将这10万元以李肇祥私人借款的方式借给连平县扶贫工作组,1994年7月4日,曾某等人来到广州将借款本息共计12.1万元还给李肇祥。李肇祥将此款用于装修其个人住房。1994年至1999年间,李肇祥多次收受台山、鹤山有关人员送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4.1万元、港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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