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潘树华 鲍平 陈健 本报记者 曾璐报道 十运会即将在南京召开,企业和个人纷纷向十运会筹委会捐款。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已同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十运会筹委会的捐赠。
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含个人)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限额。作为纳税企业、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来说,不仅要掌握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如何计算扣除比例。
例一:某企业(非金融企业)2005年9月通过某省体育局向第十届全运会筹委会捐款80万元,预计2005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0万元。该企业是一般性公益救济性捐赠,其扣除限额=2000万元×3%=60万元。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8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60万元,其余2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例二某歌星2005年9月参加某单位演出,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通过某市体育局向第十届全运会筹委会捐款捐赠20000元。该歌星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捐赠限额64000×30%=19200元,该歌星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税前扣除标准19200元,所以多捐800元不能税前列支应缴个人所得税。该歌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30%-2000(速算扣除数)=11440元。
南京地税征收税务分局的同志再次提醒纳税人,捐赠应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如果企业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限额。(8版《生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