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读者关注四大问题
本报讯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草案)》,成为各地群众关注的焦点。这几天,读者通过省人大和本报开设的“代表热线”和短信等方式,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车牌竞价会不会产生腐败?
车牌选号“重出江湖”,但是会不会产生新的腐败?一位王姓读者在来电中表示担心。他说,“公开拍卖”基本上可以保证“程序公正”,但具体的实施办法仍然言之不详,仅仅一句“有偿选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看来有关部门对如何管理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想法。这笔数额相当庞大的款项,具体由谁来管理,又由谁来监督?在具体规定未出台之前,这种担心并不多余。
交管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
前天晚上,省人大代表在本报接听的70多个热线电话中,有将近一半提到了目前交通设施设置缺乏或者不合理问题。如路口红绿灯时间过短或者过长,“断头路”没设标志等。对此,有多位读者提出,如果因为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通行不畅,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一位林姓读者说,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行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规定都有详细的处罚办法,对于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也很详细,但针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的责任条款却“很空泛”。
赔偿问题还没定论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赔偿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草案》在这个方面仍然没有大的进展,让读者不禁有些“着急”。有读者在来电中说,《草案》对事故中机动车的责任认定规定相当详细,也有一定的操作性,但责任认定了,相关的赔偿规定没有定论,执行起来的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慎防善法被恶意利用
尽管《草案》对机动车一方进行免责的比例比较高,但仍有读者担心保护弱者、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被恶意利用。有读者在短信中说,“我对《草案》中关于无责任机动车也要赔偿感到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没错也要罚?这岂不是助长了某些犯罪行为?如故意的撞车党,寻短见者,扰乱治安的坏人等,难道都得向他们支付赔偿?”(崔朝阳张慧龙胡一平 苏常)(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