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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兰报道 明天,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举行公开听证会。本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要逐步实行“一户式”管理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监管措施。最近一段时间,业内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是否给予地方上下浮动的权力,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等问题都有各种不同声音。昨天,本报记者专访了曾经多次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在听证会之前请专家对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800元标准早该改了
《竞报》:这次个税法修正案最受关注的问题就是免征额定在多少合适。在划定扣除额时有无标准?
刘隆亨(以下简称“刘”):我看到有报道说,80%的网民都认为扣除额定得太低,实际上划定扣除额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第一要看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状况和与国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个人收入指标;其次,还要看社会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程度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消费支出指标。从1993年到现在,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指标增长了60%-70%,支出指标也增长了60%-70%。这两个指标的增加使800元的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继续维持800元的扣除额,老百姓的很多支出都得不到扣除,负担就会加重。
个税扣除额
1500元至1800元为宜
《竞报》:个税法修正案将扣除额定在1500元。很多人认为1500元太低,应该高一些,明天的听证会上这个问题也将是讨论的焦点。您认为定在多少较为适宜?
刘:我本人认为,扣除额定在1500元是比较合适的,还能提高到1600元、1700元,或者1800元,但不能超过2000元。
为什么定在1500元-1800元较为合适呢?首先,1500元-1800元这个幅度,能够适应大多数居民的生活实际状况。调查显示,1500元在多数地区已不是中等收入水平,而是比较一般的普通收入水平。2005年北京市人均消费负担月支出1433元,广东是1483.29元,深圳是1814元。从法律的适应性上考虑,今年定在1500元还是比较适当的。另外,个税法作为一部法律还要在执行上具有连续性。1500元的标准和800元相比有所提高但又差距不很大,有利于法律实施上的连续性。从法律的前瞻性来考虑1800元也不是不可取的。
其次,税收制度还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估计国家每年将减少税收200亿元。但如果提高到2000元,估计每年将减少400亿元-500亿元,而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全部税收总额才为1700多亿元,相当于减少了1/3以上。有人提出扣除额应为3000元、5000元,这个愿望是好的,但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现在网上统计显示有80%的人要求扣除额为2000元,80%这个数据不一定能反映问题的本质,因为一般说来,纳税人总是愿意少缴税和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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