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钱财,广州市白云区一工仔替“鸡头”当起了“护院”,专门看管卖淫女,2个月内逼迫一可怜女子卖淫600次。昨日上午,这起情节恶劣的强迫卖淫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指控,今年29岁的被告人林景春是江西人,案发时在广州市白云区打工。2004年6月,林景春结识了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同年9月13日,罗某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名刘姓女子,并在白云区太和镇租下两间房子,强迫刘某接客卖淫,并让林景春晚上帮忙“照看一下”,防止刘某逃跑,同时负责望风,每个月付给林景春“报酬”1000元。同年11月中旬,罗某又买来另一女孩董某,让其和刘某一起接客。当月24日晚9时许,在警方的一次清查活动中,这个卖淫窝点被端掉,林景春被警方拘留,两名卖淫女被警方解救。
据被害人刘某事后作证称,从她被罗某“买”走到被解救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她被迫每天从下午4点开始接客,凌晨1点才能“下班”,一天少则接客七八次,多则十多次,接不到客就要挨骂。每接一个客收取40元,全数交给罗某。为防止刘某逃跑,林景春寸步不离地监视她,她睡觉时也将房门反锁。刘某称,两个多月内,她被迫接客不下600次。罗某从她身上捞到了几万元,每月只发给她2000元“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林景春与罗某实施了共同犯罪,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情节极其严重。林景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所有的事都是罗某一手安排的,自己只是个“帮忙的”。法院将择日宣判。
时报记者 李朝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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