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曾是铁路工程公安局警员,曾获得个人三等功,在其被派驻到昆明官南立交桥项目经理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期间,一名小偷在该进入工地盗窃时被工人打伤,他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对涉嫌盗窃身受重伤的男子放任不管,导致其死亡。昨日,记者从官渡区人民法院获悉,江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22日19时许,一名男子到官渡区新南站关南立交桥建筑工地盗窃钢管时,被工 地上的工人发现。几名工人随后对这名涉嫌盗窃的男子实施了殴打。当日晚20时许,工地包工头崔某知情后立即赶往工地,并打电话向官南立交桥项目部派出所负责人江某报了案。在江某的指示下,崔让工人将这名被打得伤痕累累的“"小偷”"移送到了派出所。当晚22时许,江某带着一名民警到达现场派出所,在看到被打男子口鼻流血、大腿抽搐、身体明显受伤的情况下,他竟指令民工将其抬出派出所,放在堆模板的地方,不管理其死活。重伤男子随后被人发现死在了石安公路南过境干道岔路旁。经鉴定,该男子系钝性暴力所致肝、脾破裂失血休克死亡。1月28日,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被害男子系被人殴打致死的。同年2月23日,江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官渡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官渡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查明,江某系铁路工程公安局某处警员,于2004年3月1日被派驻到昆明中铁五局官南立交桥经理部负责施工现场及经理部驻地的治安管理工作,曾被授予个人三等功。
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他人死亡,其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熊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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