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国务院批准了由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之后再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
救助对象范围:《意见》明确指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救助标准:《意见》要求各地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试点期间,中央财政暂定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公益金3亿元,用于支持困难地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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