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9月26日讯(记者 王任辉 通讯员孔祥林李庆喜)一直以来,一些建筑领域的农民工为讨要工资,采取了爬塔吊等极端行为,甚至出现了因恶意讨薪而被唆使爬塔吊等行为。今天,淄博市建委、淄博市公安局联合下发《淄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投诉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1月1日起,凡在淄博工作的农民工投诉工资被拖欠等事项将有规可循,但以爬塔吊、跳楼等过激行为讨薪而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要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农民工如何投诉?
《规定》明确提出,农民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农民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向被投诉企业隶属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已被区(县)级主管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办理期间投诉人向市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投诉的,市级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农民工在提出拖欠工资投诉事项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有效证件、建筑业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且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种行为不提倡
《规定》要求农民工在投诉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投诉秩序,维护有关主管机关的办公秩序,听从接待工作人员的指挥。投诉农民工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投诉人数超过5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再向上一级部门投诉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仍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的;向区(县)、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调查与事实不符,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情况的;扰乱投诉秩序的其他情况。
6种行为将受罚
针对农民工讨薪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该规定也做了明确规定,农民工在索要工资过程中,有《规定》所列举的6种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工所在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所列举的6种领罚行为分别为:包工头以雇用或欺诈等手段操纵他人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或项目经理默许、纵容农民工集体到主管部门以讨要工资为名,要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为索要工程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爬塔吊、跳楼等过激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侮辱、殴打、威胁接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行政机关,私扯横幅标语,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扰乱行政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行为。(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