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的报告。
明确规划环评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关键环节。我国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如何组织等,都不明确。
为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我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文件和我省实际,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煤炭发展规划、油(气)发展规划;防洪、治涝、灌溉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等规划的,都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涉及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我省在《办法(草案)》中首次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
公众多种方式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保证环评真实有效、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一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直接导致了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办法(草案)》中对公众参与作出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登报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听证会必须有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派代表参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要求参加的,应当准许参加。
非法干预将受重罚
《办法(草案)》拟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非法干预环评工作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单独规定。
《办法(草案)》拟增加相应条款,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定职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