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公交司机关车门抓贼遇尴尬
据《法制日报》9月22日消息,今年45岁的陈师傅一年前到厦门市公交总公司第四分公司当司机。9月13日早上7时45分左右,陈师傅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从厦门机场行驶到林后公交站时,车上一男乘客突然大叫,说他的手机被偷了。这是陈师傅进公司后第三次碰到这种情况。于是,他按照惯例把车停到路边,关紧车门,并立即报警。
由于正值上班高峰,车上六七十个乘客大都是赶早班的上班族,所以车门被关后,很多乘客不满地大叫:“我迟到了,可要扣奖金的呀!”“不就个破手机,值得连累这么多人吗?”有的用力拍起车门和窗户,有的冲到陈师傅面前“威胁”要投诉,更有甚者拉开窗户要往下跳。
见此情景,陈师傅坐立不安,内心很矛盾也很无奈。10分钟后,警察赶到了,陈师傅这才松口气。可惜的是,警察并没有抓住小偷。随后,一向稳重的陈师傅加快车速,到每个公交站只下客不上客,他说就是为了争取时间,尽量不让乘客上班迟到。
尽管当时车上很多人埋怨陈师傅,但仍有两位乘客主动留下电话号码说,如果陈师傅被投诉,他们愿意站出来“保护”他。这一点,让陈师傅感觉欣慰。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厦门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论。
各方支持维护社会正义的行为
给陈师傅留下电话号码的赵先生说:“陈师傅做得很对。乘客花了钱坐车,安全、利益就要受到保护,而陈师傅这样做是尽到了职责,怎么会错呢?”
一位姓李的女士认为,虽然此事导致很多人不能下车,但司机事后加快车速,说明司机对工作和乘客都很负责。
厦门市公交公司客服办黄主任说,此次陈师傅关紧车门并报了警,虽说最终并没有抓到小偷,说明乘客很有可能是在上车时失窃的,而小偷得手后并没有上车。但不管如何,这种做法本身对于小偷是一种威慑,有一定效果。厦门公交公司副总经理黄嘉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司机陈师傅的做法是值得学习的,公司将对他进行表彰。
厦门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徐延辉分析说,无论是从法学和经济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乘客都应该理解和支持陈师傅的行为。
从法学和经济学来看,乘客投币上了公交车,就相当于乘客和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就要得到保护,司乘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
从社会学角度看,乘客也该支持司机的行为,在乘车途中有可能遭遇意外,利益受到侵犯,而这又是随机、不可预计的,大家要理解,设身处地为受害的一方想想。
徐延辉说,陈师傅的行为,在保护一部分乘客利益的同时,却也陷入了伤害另一部分乘客利益的困境。从表面上看,是维护了“一个人”却伤害了“多个人”,其实不然,维护“一个人”利益的背后是关乎正气的弘扬、社会公德的建设,大家要有牺牲小我来维护大我的精神。此外,徐延辉还建议,公交车司机下次碰到此类情况,可以把车开到离事发地最近的派出所,这样可以为乘客多争取一点时间,能充分兼顾公众的利益。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朱晓勤也认为,这是一种为了大多数人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的行为。其他乘客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而不应该为了个人的私利埋怨甚至干扰陈师傅的报案行为。况且其他乘客只是付出了可能上班迟到的代价,这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社会利益相比是比较小的一种利益。郭宏鹏 江俊涛
观点一
公交司机关门抓贼合法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公交车上乘客遭遇偷窃的事情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车上不会恰好有警察,此时车内所有人都是被怀疑的对象,可谁也没有权利搜身,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直接把车开到距离最近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或是关上车门,就地等警察前来。这样难免会有别的乘客抱怨,那么,司机关门抓贼有法律依据吗?
路盛平(确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司机关门抓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在公交车上出现偷窃事件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未确定,走掉任何一个乘客都可视为对犯罪现场的破坏。因此,司机关门不让乘客上下车,是对犯罪现场的一种保护,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公交车上如果出现被窃事件,司机完全有权利关闭车门,并把车开到最近的公检法机关。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公检法机关都受理报案,即使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均有权采取紧急措施。那种刑事案件一定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理解是不对的,而且有可能延误时机。
再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承运人如未将乘客安全、正点地送到目的地,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安全运送义务要求承运人在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或进行必要的救助。因此,当公交车上发生失窃事件后,司机关门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让乘客上下,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司机不是警察,公交车上发生失窃事件或抢劫等事件后,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要求司机一定要同歹徒浴血搏斗,就像当银行遭遇抢劫时,不能要求银行职员为了国家财产一定要与犯罪分子斗争甚至献出生命一样。也就是说,虽然保护乘客安全是司机的义务,但不能要求司机一定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司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应当说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因为司机和其他乘客一样,没有抓犯罪分子的法定义务。
观点二
支持司机抓贼也算见义勇为
何向东:无论社会学者还是法律专家,都建议乘客在公交车上遇到偷窃事件时,要理解和支持司机关门抓贼的行为。如果乘客确实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司机关门抓贼的行为,对这些乘客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路盛平:作为一名乘客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支持司机关门抓贼,其实遇到这样的事件,我们社会应当有个共识,即对于当时车上的乘客来说,对司机关门抓贼的行为给予理解,即使是被动的默许,也算得上是一种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一般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在我们的印象中,好像“见义勇为”总要和见义勇为者流血或牺牲相关,似乎只有负伤甚至是牺牲了,才算得上见义勇为。其实不然。
见义勇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对于见义勇为来说,只要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一般来说,更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并不流血更不会牺牲。
当公交车上出现失窃事件后,司机关门抓贼,可能会造成乘客个人利益的损失,这种行为也不是一些乘客情愿看到的,但是司机关门抓贼的行为却是一种为了大多数人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的行为,其他乘客应该给予理解。在此特殊情况下,乘客即使是被动地默许司机,不埋怨或不干扰司机的报警行为,就是对司机行动的支持,也算见义勇为。
当然与乘客公交车上失窃相比,有的乘客因为“协助”司机关门抓贼可能会遭受比乘客失窃更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我觉得,这样的乘客可以通过主动向失主或司机出示自己的随身物品来为自己证明,从而提前下车,司机也应当准许。当然,有些损失如果可以避免,司机或警察应当为乘客出具证明,比如有的人因为抓贼而上班迟到等,这也是对乘客“协助”抓贼的一种回报和肯定。
所以,当乘客遇到司机关门抓贼的情况时,请给司机一点理解和合作,因为这种理解虽然不会流血,不会牺牲,但这种理解与用搏斗、扭送、制服等方式来制止打击犯罪性质是相同的,它一样是见义勇为。
观点三
利益冲突时应有制度保障
何向东:虽然乘客理解支持司机关门抓贼也算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为了见义勇为,有时会造成一些损失。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损失,应当由小偷来赔偿,而抓不到小偷时,应由受益人即被偷的人或者公交公司来赔偿,在一些地方还因此发生过诉讼。对此该怎么看?
路盛平:公交车司机为了抓小偷而占用了其他乘客的时间,从而引发的争论,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一种必然反映。因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两个方面在司机关门抓贼这一事件中是对立矛盾的,保护了一方,就会伤害另一方。
虽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任何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可因为一个乘客丢了东西,就让其他乘客受到损失,比如上班迟到被扣奖金或者耽误了其他的紧急事情的处理,对其他乘客来说,也确实有点亏。
有人建议应立法要求损失由小偷赔偿,这看起来挺有道理,但如果失窃案没有破,法律规定同样形同虚设。但是,让受益人或者公交公司来赔偿也不公平。对于受益人或公交公司来说,司机关门抓贼是一种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它排除了违法性,不属于侵权,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其他乘客也有义务予以配合。
其实,不仅是在公交车上抓贼,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也一样,司机和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要由行为人为此埋单,显然说不过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应当考虑设立一个国家正义补偿基金,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以补偿因制止违法犯罪而付出的代价,比如乘客因抓小偷而上班迟到被扣奖金。
也只有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充分考虑个人利益,愿意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才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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