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魏黎明) 二次述职评议30%不满意,官员就可能被罢免!前天,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 (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自己任命的官员的罢免权。《办法》还明确官员在3种情况下要引咎辞职。
《办法》第六章规定,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中,述职人员经整改,第二次述职表决不满意票数仍达到或超过30%的,评议过程中发现述职人员有严重违法、渎职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大常委会即可启动罢免程序。
据了解,珠海从去年开始,就要求珠海市政府各职能局及法院、检察院的官员,必须向百姓公开述职。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网上、传真、投诉箱及集体座谈、个人访谈等方式,调查收集公众的意见,然后对述职官员进行评议。
引咎辞职制度也被引进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中。《办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有以下情形应引咎辞职: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疏于监管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进入免职或撤职程序。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关玉嘉说:“任免政府官员是人大的权力,但这权力过去只体现在任命上,任命之后就撒手不管,所谓的监督是虚的。一些干部不称职,群众意见很大,但纪检监察部门又没掌握他违法、违纪的证据,组织、人事部门无法免他的职。现在,二次评议30%不满意可以罢免他。这个评议虽是人大常委会投票,但是在广泛征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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