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错误羁押738天的广元旺苍人杨玉权在旺苍县法院和旺苍县检察院领取了国家赔偿款47106元。
一封匿名信社长获刑两年
据旺苍县法院和旺苍县检察院的有关人员介绍,1989年10月,杨玉权被选举为旺苍县普济镇黄岭村三社社长。1999年7月,有人向旺苍县公安局写匿名信,揭发杨玉权有贪污犯罪行为,要求司法机关查处。1999年7月14日,旺苍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杨玉权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旺苍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杨玉权。8月23日,旺苍县公安局对杨玉权执行了逮捕,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该案经侦查终结后,旺苍县检察院以杨玉权犯“职务侵占罪”向旺苍县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6月29日,旺苍县法院认定杨玉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附带赔偿普济镇黄岭村三社24125元及占用资金利息。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释放
杨玉权不服,向广元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元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旺苍县法院重审。旺苍县检察院经旺苍县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旺苍县法院提起申请撤回对杨玉权的起诉。2002年9月12日,旺苍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旺苍县检察院撤回对杨玉权的起诉。
2001年7月21日,杨玉权被释放。杨玉权认为自己没占有集体财产,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于是,杨玉权找到旺苍县检察院和法院要求对其被羁押给个说法,但均未得到答复。事后,他向广元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旺苍县法院和旺苍县检察院连带赔偿其各种物质损失98900元。
错误羁押终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广元市中院赔偿委员审查认为,杨玉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旺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又被旺苍县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本院经二审发回重审后,旺苍县检察院以杨玉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旺苍县法院申请撤回对杨玉权的起诉,即是对杨玉权错捕错判的确认。旺苍县检察院对杨玉权错误逮捕,旺苍县法院又错误判决,侵犯了杨玉权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两机关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杨玉权错误羁押738天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双方分别承担23553元的给付义务。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