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稳
从1980年代开始,政府的福利分房逐渐淡出政策领域,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主要渠道。房产私人所有权的增加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衍生权利(如小区事务的知情性、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侵权行为成为可能,换句话说,使侵权者有“权”可侵。
在宏观层面上,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转型”就意味着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处于变动和游离的状态,这使得社会规则很难及时出台,即使出台了也难得到有效遵守,于是大规模侵犯业主权利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
良性互动的机制建设
有侵权就必有维权,目前小区业主维权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业主在利益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业主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业主的利益表达渠道多而不畅,各地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像北京方苑业主那样开车游行,虽然不一定妥当,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中央政法委研究室通过调研得出这样的结论:除少数有政治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外,多数群体性事件经历了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过程。通过正常形式和渠道,群众的正当要求没有满足,群体性事件便表现出反复和逐步升级的特征。
解决业主维权运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三方良性互动机制,包括制度机制和心理机制。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应当在一个公正的制度框架里协调三方关系,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三方关系并没有协调得很好,政府的缺位、越位现象同时存在。
在《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行前夕,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许多业主热血沸腾,跃跃欲试,认为有了这柄尚方宝剑,业主维权的春天即将到来,但结果他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条例》只有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但什么叫“及时”处理,经过什么程序来处理投诉,均语焉不详。
又如,根据《条例》,业主委员会不但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而且还要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一样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在条例中俨然成为一级政府组织。再如,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什么是“备案”呢?地方政府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把备案定位为审核和批准,这样就造成了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最终不是由大多数业主的选票决定,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在三方机制中,政府的角色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政府的角色是协调者和裁判者,但是如果政府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如拆迁纠纷),那么它就不能承担裁判者的角色,因为它不能充当自己事务的法官。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由于政府的多重角色,也给制度设计增加了困难。
制度建立之后还需要人去遵守,需要守法意识,这就是心理机制。心理机制是指当事各方的心理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根据经济人假设,当事各方都有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倾向。这种倾向在心理上有两种表现:一是想通过沟通、协商和对话从而达成共识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这是文明社会中的普遍意识;二是想通过欺骗、胁迫和暴力等手段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是黑社会组织中的普遍意识。当一个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总想通过暴力等手段来侵占别人利益或摆平矛盾纠纷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就有“黑社会化”的危险。
因此,沟通意识是三方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沟通是有条件的,首先,当事各方应当有共同关心的议题,并且都愿意听取对方的想法。抢劫犯与被抢者是无法沟通的。其次,各方都愿意放弃暴力而以语言的方式进行沟通,这就需要当事各方从革命精神向妥协精神转变。革命精神本来没有什么错,但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它意味着“你死我活”、“把你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显然,在利益高度依存的今天,这样的革命精神已经过时。
政府的角色
在三方良性互动机制中,制度机制的建立最终取决于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而心理机制则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的观念和行为对三方机制的形成至关重要。从观念上说,政府的管理理念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管理理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从“管治”到“统治”。管治是阶级斗争时期的统治方式,其特点是管不了你就“治”你。统治是指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度的管理。近年,我国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的管理理念要进一步从“统治”向“治理”转变。
人们对“治理”的理解见仁见智,这里所说的治理是指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治理与统治不同,它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也需要权威,但它更需要协调。有了这样的管理理念,就不会把业主维权看作是不稳定因素,而是把它看作制度创新的契机和基层民主方兴未艾的标志。
从行为上说,政府主要扮演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的角色。就业主维权的三方机制而言,政府应当加强诉讼制度、投诉制度、协调制度的建设。根据目前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都是存在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制度的存在与不存在差别不大。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投诉的权利,但是公民在投诉如石沉大海以后却无能为力。这个问题主要出在程序上面,所以制度建设中最根本的一条是要进行公正的程序设计,即保证程序公正。
业主的民主参与是维权的根本途径。50多年前,赛珍珠就说中国人是一群没有声音的人,如今这种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变。在社区维权运动中,真正活跃的只是少数精英分子或者说积极分子,大部分人处于观望状态。所以袁岳先生提出了所谓“1+3+6”理论,即10%的人是积极分子,30%的人是追随者,60%左右的人是一般群众。在我看来,积极分子有1%就不错了。
有许多人常常用“明哲保身”等传统文化观念来解释这种一盘散沙的现象,但利益因素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不考虑政治和道德因素,维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业主在参与维权之前,肯定要算计维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就目前的法律环境,他们当然认识到维权的阻力,即使能够成功也会弄得筋疲力尽。在利益一定的情况下,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每个人获得的利益就越少。最好的策略就是由少数精英分子去争取,争取到了大家一起受益,没有争取到自己也没有一点损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搭便车”现象。
维权积极分子恐怕还要继续孤独前行,其成功会因维权利益的外部性而皆大欢喜,其失败也许只会给人们留下饭后的谈资和同情的叹息。需要提醒的是,维权人士前行时,不要忘了自己“布道者”的角色,因为从长远看,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才是维权成功的根本之道。
社会服务机构完全可以承担业主维权中的许多工作。这些机构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联合组织,也可以是营利组织,如维权公司之类的组织。当然,这些组织的出现部分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
许多人认为,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这种说法从改革的合法性角度也许有几分道理,因为任何一项改革其合法性都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但是从制度创新的主体看,中国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民间主导型的,从包产到户到乡镇企业再到由民工潮引发的户籍制度改革,哪一项不体现着民间智慧?
说一句城里人不太爱听的话,中国改革中的制度创新主要得益于乡下人的智慧。城里人经常自诩更有文化,但其制度创新的智慧尚无像样的表现,也许业主维权运动是他们表现的良好机会。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业主维权 互动”,共找到13,667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