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车管所正式聘请10名驾考(驾照考试)义务监督员,赋予他们随时进入考场和考试车辆督查考试情况的权利,以监督考试员和民警的履责、廉政状况。这些监督员上岗首日,即对考场设施、练车路线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质疑和建议(《信息时报》9月28日A09版)。然而,监督的实效如何,仍然有待商榷。
首先是监督员队伍的管理体制。据说,10名监督员均是百里挑一的行家里手,责任心强而又富于实践经验,然而,他们均来自交警车管部门的廉政建设队伍,且都在驾校的培训班工作,属于同一系统的内部监督。以往的大量事实表明,内部监督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作用远远不如外部监督;迄今为止各行各业暴露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还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举报。
就驾考督查来说,由于监督员本身就是驾考员,他们在监督、纠正别的驾校违规行为时,难免会考虑到“对等行动”而投鼠忌器,即担心对方单位的监督员对自己所在驾校进行“报复”,因而避重就轻,甚至网开一面。何况监督员和驾考员是同行关系,彼此多有熟悉,要公正廉明地实施监督,光在面子上有时也过不去。虽然,监督员的职业素养不应怀疑,但对履责和廉政的监督,个人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无相关利益的机制和制度,才是更可靠的保证。
其次,这批监督员是应国家交管局针对驾考腐败和不公现象提出的要求而产生的,即“年底前各车管所聘请监督员,人数要达到考试员(驾考考官)总数20%”的规定。其实这10名监督员,被聘请之前已是交警车管部门的廉政监督员,即使车管所不设监督员组织,他们也一直在履行车管方面的廉政监督职责。换言之,改变的只是名称而非工作性质和管理机制,这对监督的成效,并无增加什么新的东西。
车管所设置监督员是必须的,但笔者只是认为:监督员的来源与其在系统内聘请,不如到系统外物色。一来不致使交警的车管监督人员数量受到影响,二来系统外监督少受利益关系牵绊,更符合管理科学要求,也更具力度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