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王瑞 张珏
河南报业网讯
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居高不下,巳成为全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涧西区院对今年一至四月份以来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发现127人中属重新犯罪人员28人,占22%。这种状况的存在给罪犯教育改造和社会治安综合冶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
1、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这些人都曾有过犯罪的经历,犯罪胆子越来越大,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28名重新犯罪人员中犯故意伤害罪5名,占18%。
2、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今年以来,该院审查起诉的28名重新犯罪人员中,侵犯财产类犯罪人员17名,占重新犯罪的61%。
3、犯罪成员存在“四多”现象。一是无业人员多;二是文化低人员多;三是中年人犯罪居多;四是暂住人员多。
4、主观恶习深。主要是“四进宫”人员比例大。28名重新犯罪人员中,属“四进宫”的计14人,占50%。
5、结伙作案,共同犯罪。重新犯罪人员在劳改过程中,部分人员不但没有认真接受改造,痛改前非,反而结识了更多的“哥们弟兄”,出狱后,一拍即合,结伙作案。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
1、罪犯改造质量不高。在监狱中,一些罪犯未得到彻底改造,罪犯之间相互影响,甚至交流作案方法,结果罪犯由“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出狱后,继续结伙在社会上作恶,致使社会危害升级。
2、好逸恶劳,追求享受。一部分重新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贪图享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安置就业落实不到位。一些家居农村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家后由于诸多原因,土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无生活来源;家居市区的刑满释放人员,普遍存在的“就业难”的情况,其就业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些人在政治上得不到关心,生活上没有出路,容易破罐子破摔,重操旧业。
4、基层组织管理不到位,防范、帮教措施不落实,尤其是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犯罪。
5、家庭、社会关心不够。有的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认为,自家人犯了罪,给自己丢了脸,便不管不问,把他们推向社会。社会上少数人对劳释人员岐视,使他们感到自卑,甚至仇视社会。
三、应采取的措施
1、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安置工作中,要有开创性思路。可在主管部门帮助下组建以刑满释放人员为主的经济实体,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就业工作,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同时建立对其定期的考察制度。
2、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大胆适用假释制度,在决定减刑的同时,设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不再积极改造并违犯监规,可以宣布撤销减刑决定,对其继续执行减刑前的刑期。应当大胆适用假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假释人员的监督考察。
3、净化社会环境,消除不安全因素,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4、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把帮教任务落到实处。采取定期召集学习、个别谈话的办法,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
5、要使监狱劳动成为真正改造罪犯的手段,切实加强对罪犯思想的教育改造,保证监狱把监管力量投入到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上来。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刑满释放人员”,共找到3,524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