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9月29日电 (记者秦晴)记者今日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该省弥勒县特大爆炸案经公安部联合调查组调查终有结果,警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并通过技术检验和侦查实验得出结论:此次爆炸排除人为因素,属爆炸事故。
9月12日,云南省弥勒县朋普镇新车村委会沈岗寨发生特大爆炸案,一辆满载硝酸铵的货车发生爆炸,共造成13人死亡,50人受伤。爆炸波及到沈岗寨、新车、小凹者、大凹者、灰槽子5个村寨,其中房屋被夷为平地的有17户、倒塌有64户、局部受损447户。
爆炸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派出专家组赶赴云南,同省、州、县三级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经勘查,爆炸中心位于沈岗寨村民李红文家门口,炸坑直径南北为15.7米,东西为16.6米,深度为4.2米,炸坑形状呈椭圆形,为一次性形成。在爆炸中心现场和外围均未发现用于引爆的相关物证及其它常见炸药成分。
通过现场发现的12具均较完整尸体情况分析,死者损伤种类均符合爆炸冲击波造成的直接冲击、抛甩、抛掷物打击、房屋倒塌砸压、掩埋等损伤特点,没有出现肢体残缺、大面积爆碎伤、烧灼伤等严重的爆炸损伤。此外现场搜寻到的10块人体骨骼组织进行DNA检验,确认该人体骨骼组织系驾驶员李红文被炸碎产生。由此确定,驾驶员李红文已在爆炸中死亡。
据了解,9月12日15时许,李红文驾驶牌号为云G19855的解放牌长厢货车从开远解化厂装载18吨硝酸铵运往弥勒县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途经沈岗寨时已是18时许,便将车停于自家场院,打算第二天再去送货,当晚11时许发生爆炸。
通过现场勘验,警方分析发现,在炸点周围各方向均遗留有块状和粉状的硝酸铵及车体遗留物,说明爆炸初始能量来自车上存放硝酸铵内部,且现场勘查中未发现用于引爆硝酸铵的外来爆炸装置遗留物,同时从现场提取爆炸残留物的检验结果来看,只检出硝酸铵成分,未检出其它常见炸药成分。
9月18日,公安部五局专家组与云南公安机关有关技术人员使用与现场硝酸铵同一厂家生产的硝酸铵进行了爆炸实验。经分别用50枚雷管、6公斤岩石膨化硝铵炸药、400克梯恩梯炸药、5公斤黑火药等引爆,硝酸铵均未发生爆炸。警方据此排除:非人为使用炸药引爆。
经对现场提取爆炸遗留物进行检验,调查组未发现长时间火焰作用痕迹,同时在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中,未反映出爆炸前车上物品有起火燃烧现象,另外通过调查车主李红文及其家人的各种矛盾关系,没有发现可疑情况,爆炸前后沈岗寨附近也没有发现异常的人、事、物。
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检验、侦查实验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五局专家与9.12事件调查组共同分析研究最后作出结论:9.12事件排除人为所致,属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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