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言天下
陈永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最近在北京理工大学作有关司法改革的公开演讲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见9月27日《新京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权本来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实在忙不过来,就把最常见死刑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的死刑复核权限,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委托给各省高院。后来这种做法逐渐显露弊端,各省高级法院都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的时候,同时就把死刑复核程序过了,变成了走过场,实际上取消了该法定程序。而且各省高级法院在财政、人事甚至思想上,都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构,因此死刑判决颇受媒体和公众的质疑。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这一度被媒体认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其实,自己的东西暂时委托给下属单位,如今发现委托的基础条件变化了,就应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委托。给出去和拿回来,要收放自如才对。问题是这项权力的收回似乎受到了掣肘,颇有愚公移山之意,权力回归的过程远非气定神闲。鲁迅先生说在中国搬一张凳子就要流血。流着血搬一张凳子,并不一定就是惊天动地的伟业,代价和艰巨并不能增大改革的价值。
为什么要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好像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喘出一口气,说这回有公正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之中,有一个司法权威等级制的观念:对于一个案件,最底层的人民法庭最容易不公正,基层人民法院次之,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之,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次之,绕到最高人民法院门前,无路可走了,它也就是最公正的了,是冤案可以解决最后依靠的包青天了。这种司法权威等级制,加上司法中的行政等级制,造成最后似乎只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最可靠的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权威的主要一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或其他权力,在现实生活中,需谨防的就是行政权等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涉入。如果司法权受到侵扰,可以相信,对死刑不公的怀疑,会如影随形地跟到最高人民法院,因为还是不能排除他权介入。实际上,行政权及其他权力对死刑案件的介入甚少,所以小数量刑事案件审理公正度的大有改观,无关宏旨。
行政权及其他权力介入的,最主要是死刑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例如大量的经济和民事以及其他。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这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产生的积极效果,对这些根本没有意义,因为这些案件没有复核程序,无法通过取回类似“死刑复核权”的改革,砍断地方行政及其他权力试图侵扰司法权的黑手。如果说只能依赖最高人民法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那只能把各级地方法院全部撤销,把大大小小的所有各种案件都弄到最高人民法院来,建设一个全世界最大、人口最多的最高人民法院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