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9日,广元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旺苍县嘉川镇五红村张孝军私藏枪支打猎、导致同路人被击毙一案进行二审判决,判处张孝军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附带赔偿死者家属66685元。
据了解,2月5日晚上8时许,何朝甫期望在春节饭桌上能增添一道野味,于是,邀约张孝军与其姐夫张凯一同去山上打猎。当晚12时左右,三人来到旺苍县东河镇双峰村一社山坡上分头寻找猎物。半小时后,张孝军在寻找猎物过程中,见山下密林处有一对绿色的眼睛对视着他,遂扣动了火药枪扳机,只听“砰”的一声,“猎物”应声倒地。他朝目标跑去,听见呻吟声:“遭了,把我打了!”一看,何朝甫倒在了血泊中。听到枪响的张凯也赶到了现场,二人及时与何朝甫家人联系,把何朝甫送到医院抢救,但何朝甫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孝军立即前往旺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旺苍县法院审理认为,张孝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火药枪上山打猎,误将他人看作猎物打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法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附带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物质损失66685元。一审判决后,张孝军不服,向广元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张孝军作出上述二审判决。(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