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30日电(记者蒋桂斌)广西防城港市一检察官从事公务工作21年辞职后,因要求市财政局按其公职年限,一次性给付其养老保险费补贴遭到拒绝,遂将财政局告上法庭。日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个广西首例因公务员辞职引发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官司。
原告黄洪和从事公务职业21年,辞职前在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任职,今年6月辞职后受聘于一家公司,公司为其开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告认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除国家公务员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社部发(2001)13号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进入企业,建立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此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据此,市财政局应一次性给付原告在公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
市检察院也曾向财政局打报告,经计算,黄洪和工作年限21年,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6252元,请财政局给予安排;财政局在复函中认为,黄洪和是“辞职”,不适用(2001)13号文,因此不予安排其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据了解,法院将于10月份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