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日前,我省首例“气死人”索赔案二审有果。黔东南州法院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天柱县法院以该县电力局对被害人杨春香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为由,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杨春香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069.01元(本报7月30日曾报道)。
今年6月8日天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杨春香的丈夫舒清德和县电力局分别以“一审判决数额较低,且显失公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黔东南州法院提出上诉。
州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7月5日8时许,舒清德之妻杨春香与原火电厂职工到县电力局找杨昭鹏局长反映历年来被拖欠的工资及待遇问题。当杨春香向杨局长提到自己与丈夫10余年来因待遇不公而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要求予以解决时,杨局长回答:“你们的问题我管不了,你们去找政府,找法院去!”随后,杨春香泣不成声,口吐白沫,昏迷休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死亡……
2005年1月13日,舒清德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县法院经双方同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春香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脑溢血是导致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春香生前与他人争吵是诱发脑溢血的因素。另查明,杨春香原系县水电局职工,2001年1月后,电力局停发了杨春香及原火电厂其他职工的工资。
州法院审理认为,舒清德上诉要求应按国家职工收入标准计算(其妻)的死亡赔偿金。经查,根据相关规定,一审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是正确的。舒清德称一审判决的责任分担不公。经查,高血压脑出血是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昭鹏的生硬性答复是诱因,原审认定主次责任是正确的。一审判决1000元的精神损失也在法律规定幅度范围内。
州法院还认为,县电力局上诉称无责任。经查,杨昭鹏生硬的答复是致杨春香发病死亡的诱因,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对主体问题,一审将电力局列为被告并无明显不当之处。适用法律也是得当的。舒清德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