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是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如果促成某一目的,将支付比普通收费高得多的报酬的一项法律服务方式。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调研员刘绍涵对记者说,这种特殊的律师代理形式最先出现在一些西方国家,近几年来才在我国逐级产生,因其实际上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价值,“赢则给钱输则免”,因为报酬可观,不少律师也乐于接受此种形式的代理,因此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趋势。
但随着这种代理形式的增多,其收费标准也非常混乱,有些居然规定成功了将得到一半的报酬,甚至还有超过一半的。据于此,2003年,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就专门出台了此类规定,“风险代理”只能限于民商事案件,且不能超过30%。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刘绍涵解释说一方面是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平起见,以免老百姓“吃亏”。
因此,刘绍涵提醒,老百姓首先要清楚这些规定,不要盲目做风险代理;其次,如果风险代理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反悔后还是可以拒绝支付过高的部分,不要以为“约定了就一定要全额支付”。
法规档案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八条(部分)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
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