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针对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社会各界应当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与监督警察这3种观念,因此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的保护,增设袭警罪(10月8日《中国青年报》)。
建议设置袭警罪已不是新闻,近几年每当人大会议召开期间,都有一些代表及专家或学者都要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但尽管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可在刑法中已设立了妨害公务罪,因此没有必要再增设袭警罪。而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立法原则问题,在这个原则下,如果为民警维权立新法,无疑等于对侵害警察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大于对普通公民侵害的后果,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而为了公平起见,那么相应的也就应该为警察扰民立法。因为加重警察侵害公民权益的处罚与为民警维权立法同等重要。也就是说,如果侵害警察不能按侵害普通公民同等处理,那么,警察违法行为也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一样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公平和倾向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在中国这个不允许配带武装器械的国家,与有使用警械权力的警察相比,其他群体必然是弱者。尽管每年都有警察受到伤害的案件发生,但警察滥用权力的案件与之相比较可能更多。警察权的滥用在我国现实之中几乎是一个普遍性的命题。虽然公安机关理论上只是一个执法的行政部门,但是,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最高要务的行政力量,在我国却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并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而没有司法权的控制,行政权必定会演变成为专横性的力量;而失去司法机构的救济,所有公民权利最后也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有生命力的现实。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母亲被抓3岁幼女饿死家中都是例证。而在现今警察权力依然过大的时候,是没有必要考虑专门为民警维权再立新法。
另外,如果专门针对保护公安民警而立法,那也就应该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官员的权利维护另立新法,否则就是对上述部门官员的不平等,因为大家的身份都是执法者,都有风险。但这不免有培植特权、保护特权的嫌疑。而且就各个特殊群体的人都作出相应立法保护规定,就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并法律丧失严谨性和严肃性。
其实,在警察遭遇的侵害事件中,如果涉案者只是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则有刑罚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加以定罪;如果涉案者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有以刑罚比较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因此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与妨害公务罪量刑较轻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也就没必要再立新法。
不能否认,在执法中,警察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规范程序行动,一般都不会产生执法冲突的情况,警察一般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反思为何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更有必要加强警察的规范执法,以达到真正改善执法环境,同时也必然会减少或避免警察被侵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