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日前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新要求,依法推进征兵、优抚安置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对用人单位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考虑到货币化安置是未来安置退役士兵的主要途径之一,《条例》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并可享受免费接收就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税收优惠政策等优待。
这次《条例》的修订,以《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加强和巩固国防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内容、加大优抚安置工作力度、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使《条例》更具前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江苏省依法开展征兵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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