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人大监督工作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四戒”上下功夫。
一戒“怕”。“怕”字当头,不敢监督是一些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人大怕加强人大监督会影响党委对“一府两院”的领导,影响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其实这都是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存在不正确认识所致。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促其解决问题,会更有利于党委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负人民重托,大胆开展监督工作。
二戒“散”。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很广泛,坚持少而精、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是提高监督效能的关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既是党委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第一要务。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主题,为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戒“软”。目前,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等“软性”监督方式常被地方人大广泛运用,而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硬性”监督形式却较少得到运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改进监督方法,理直气壮地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正确运用好罢免、撤职等权力,人大监督才更具权威性。
四戒“虚”。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的现象。人大监督能否收到实效、达到预期目的,取决于整改是否落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得以解决。只有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监督,并抓好落实,健全完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制度,人大监督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