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90%以上的NGO(民间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近日,在兰州参加“民间组织(NGO)发展与和谐社会”研讨会的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法律政策环境是中国NGO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王名说,中国的NGO虽然数量巨大,但还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第三部门”,它们像一盘散沙,支离破碎地散落在社会中。王名说,这是转型时期中国NGO的一个基本状态,它难以动员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很大作用,从而难以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王名说,目前中国的NGO能够得到生存和发展,实际上是利用了政府行政体系中条块分割的体制特点,以及转型时期政府改革出现的权力真空,找到自身的生存空间。但同时,正是由于这种条块分割或者体制特征,使得它们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受到规范和监管,并难以享受政府在财政和税收上应当给予的支持和优惠。
王名认为,要改变中国NGO的现状,最重要的是要改变中国NGO现行的登记监管体制,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包括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三级民间组织准入制度。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民间组织实行具有强制性的登记许可制度,搭建一个登记和认可的制度平台,由国家授权的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受理、分类、登记并予以认可。
王名建议,对民间组织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对于被认定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国家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