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镇低保户都可享医疗救助
晨报讯(记者 杨海峰)今年年底,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约140万城镇低保户都可以享受完善的医疗救助。
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日前已下发至全省各相关部门,这意味着从今年底开始我省各地将陆续实施全覆盖、广受益的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同时,我省2004年4月份起实行的《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将停止实施。
享受医疗救助人群扩大
据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志敏介绍,新的医疗救助制度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扩大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和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
据悉,以往的医疗救助制度并不能覆盖全部困难居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只救助患心脏病、癌症等少数几个病种的群众,且只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很多人仍然无法享受到医疗救助。
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则有所扩容。周志敏表示,在初期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今后还将扩至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农村约65万低保户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得小病也可享医疗救助
我省将实行按门诊和住院两种医疗形式进行救助的办法。这意味着,得小病也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新的医疗救助制度的优处还在于无须居民自己预先交付看病钱,然后再“拿票子报销”,而是实行“即时救助”,即看病时即可享受到救助,受救助群众也无须每月缴纳资金。
低保户全建门诊医疗档案
据了解,实行门诊救助就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辖区内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以人或户为单位,为城市低保对象建立门诊医疗档案,对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门诊治疗救助。
实行住院医疗救助就是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对有必要进行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自接收住院起,实行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救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救助对象确需转诊转院时,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备案。在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中,救助政策待遇不变。
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需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待出院后再由县(市、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救助。但是,救助对象自行直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将不能享受救助待遇。
据介绍,具体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将由各市政府部门制定,采取试点等方式逐步在全省实施。
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医保60%
医疗所需费用当然不是全部免费,而是进行政府救助和救助对象个人出资,同时,医疗救助有最高限额和限额内政府救助资金的比例。
受救助群众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将由医疗机构先期垫付,然后按月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或住院抵押金)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
据介绍,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和限额内政府救助资金的比例的具体标准将由各地政府制定,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60%。
免收救助对象挂号费、诊查费
各市还将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诊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设施等服务。
我省将选择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将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具体救助内容和责任将由县(市、区)的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等办法确定。
我省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收费价格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救助金额预计每年将达1.5亿元
周志敏表示,待我省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部建立以后,预计每年将拿出1.5亿元左右的资金救助困难群众。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此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省政府要求,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由副省长闫丰挂帅的“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省的医疗救助制度工作。
我省各地将建立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对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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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政府每年出资4000万元,对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沈阳市的15万城市低保户将可享受到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可以获医疗救助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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