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背 景 暴力袭警事件频发
据《中国青年报》10月8日报道,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据透露,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它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专家建议增设袭警罪,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观点警察需要特殊保护
把设立袭警罪与警察权的扩张联系在一起,认为设立袭警罪就是让强势的警察更强势,让弱势的百姓更弱势,这是一种误读。袭警罪针对的是不法分子,而不是普通百姓。
警察无疑是压力最大、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在现实中,敢于与警察对抗的,往往是一些团体性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组织,他们的袭警行为残忍而有预谋。针对这些事件,如果仅就“妨害公务”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的话,很难起到威慑和预防效果。
袭警不仅是对警察生命的威胁,也是对司法资源的破坏,是危害国家安全、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一个匪徒与警察枪战,打死一名警察,最后匪徒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这样的刑罚处罚,只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没有突出警察的身份及其背后的公共权力。
我国刑法没有专门的袭警罪条款,而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幅度也明显偏轻(3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袭警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而在法国,他们甚至将袭击公安司法人员(警察)的犯罪详细地分为四种类型,规定了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
警察负有职能上的特殊义务,因此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摘编自《潇湘晨报》10月10日 文/彭兴庭争 鸣 我为什么反对增设袭警罪
建议设置袭警罪已不是新闻,近几年每当人大会议召开期间,都有一些代表委员或专家学者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尽管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但《刑法》中已经设立了妨害公务罪,因此没有必要再增设袭警罪。而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个立法原则问题。在这个原则下,如果为民警维权立新法,无疑等于认同侵害警察造成的法律后果要大于侵害普通公民所造成的后果,这有违公民平等原则。而为了公平起见,那么相应的也就应该为警察“扰民”立法。因为,加重警察侵害公民权益的处罚与为民警维权立法同等重要。
公平和倾向弱者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在中国这个不允许配带武装器械的国家,与有使用警械权力的警察相比,其他群体必然是弱者。尽管每年都有警察受到伤害的案件发生,但警察滥用权力的案件与之相比较可能更多。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并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在现今警察权力依然过大的时候,没有必要考虑专门为民警维权再立新法。
另外,如果专门针对保护公安民警而立法,那也就应该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官员的权利维护另立新法,因为大家都是执法者,都有风险。但这不免有培植特权、保护特权的嫌疑。而且就各个特殊群体的人都作出相应立法保护规定,就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并使法律丧失严谨性和严肃性。
其实,在警察遭遇的侵害事件中,如果涉案者只是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则有刑罚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加以定罪;如果涉案者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有以刑罚比较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与妨害公务罪量刑较轻并无必然联系,因此也就没必要再立新法。
一般情况下,警察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规范程序行动,基本不会产生“执法冲突”的情况,警察一般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反思为何“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频繁受到侵害”,更有必要加强警察的规范执法,以达到真正改善执法环境、减少或避免警察被侵害的可能。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11日文/李坚辨析 不宜过早设立“袭警罪”
以个人体验打量“袭警罪”,发现问题还真不少。
比如,既然“袭警”为罪,公平起见,动手者自然应“明知”或“应当明知”被袭者的警察身份。这种身份,应以何种途径表明呢?是一身警服为凭,还是主动出示证件?还是依靠一声断喝:“我是警察!”如今冒用警察身份勒索、行骗乃至行劫者为数不少,有了袭警罪,会不会让反抗者思量之后,退避三舍呢?
老公为琐事打警察媳妇,属于家事,自然不构成袭警罪。警察下班路上与人起了口角,一语不合打起来,打警察者是否构成袭警罪?也未必,因为警察并未执行公务。那么,这个“公务”该如何判断?抓捕罪犯、维护治安、疏导交通,这是警察理所当然的职责。可现在问题有二,一是警察违规执法,算不算执行公务,如跨区抓赌创收、冲进民宅搜人“黄碟”,这个过程中发生冲突,该怎么处理?二是警察被委派执行职责之外的任务,此时判断是否“公务”的标准,究竟是地方政府利益,还是警察的本职工作?
上面的讨论,归根结底,都得回到警察“职务行为”的定性上来。警察害怕“袭警罪”扩大矛盾、增加负担,公众害怕“袭警罪”放纵警察违规执法。其实,把“职务行为”界定清楚,自然能打消大家的疑虑。如此一来,还不如用既有的“妨害公务罪”解决问题,因为该罪的核心所在,正是对“公务”的维护。
立法者之所以将一种行为设定为犯罪,在于被该类行为威胁、侵害到的利益极为重要,必须提升至刑法层面保护。只要条件成熟、论证有力、符合国情,就算其他国家没有先例,设立新罪,也不是问题。然而,设立袭警罪的初衷,目的并非单独强调某一行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而是维护警务执法的权威性。显然,现行妨害公务罪足以达到效果,如果嫌其量刑过轻,只需将暴力袭击警察作为加重情节即可。过早设立“袭警罪”,只会陡增问题一箩筐。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11日文/何帆